為延攬國際數位人才,加速國內產業與社會數位轉型進程,數位發展部已於112年5月5日公告訂定「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具有數位領域特殊專長」,期吸引更多外國數位人才來臺,投入我國數位經濟產業發展。為強化促進國際數位人才來臺交流、工作或創業,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推動辦理數位經濟國際人才來臺參與產業交流,強化國內數位經濟產業競逐國際數位人才,蓬勃數位經濟產業發展。
本須知所稱數位經濟,泛指透過數位產業帶動的經濟活動,加上非數位產業透過數位科技之創新活動(依OECD與英國數位經濟之定義),其領域類別包含但不限於:
(一)創新科技應用:人工智慧,如機器學習、深度學習、影像辨識、語意分析;資料科學,如資料處理、資料分析、資料視覺化、網路爬蟲;智慧聯網,如物聯網、5G通訊、雲端運算、通訊科技等。
(二)數位經濟發展:數位行銷、金融科技、電子商務、共享經濟、數位內容(如:AR/VR、3D設計、UI/UX設計等)、數位經濟政策研究分析、國際市場投資分析等。
符合身分資格並達成義務事項者,方具申請資格。每人限以申請1次為原則。
(一) 身分資格
從事數位經濟相關業務之就業金卡持有人或正在申辦者(後續申請仍以獲得金卡審查通過者為限),並以數位領域就業金卡持有人為優先申請對象
(二) 義務事項
來臺參與數位經濟相關活動(含洽商、展覽、論壇、競賽、研討會、策略會議、工作坊、媒合交流活動等),並執行與國內數位經濟產業深度連結之業務,包括但不限於:
自本須知公告日起至113年10月31日間。
(一)採實報實支,申請額度上限以來臺機票之啟程城市所在地區認定,申請可核銷項目包含:機票、住宿費、網路費與來臺期間商務相關支出。
地區 |
上限金額(USD) |
亞洲 |
1,300 |
歐洲、北美 |
1,800 |
南美 |
2,750 |
其他 |
1,500 |
(二)金額核定匯率,以持卡人來臺機票前一天之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認定,如遇假日則以前一天之銀行匯率為主。
(一)受理個人申請或國內單位代理申請。代理申請單位限為國內數位經濟相關活動之主辦單位,可為產業、學界、研究機構、公協會、聯盟與產業社群等單位。
(二)採事前申請,申請人以來臺前至少15個工作天前提出申請為原則;申請單位以活動辦理前至少30個工作天前提出申請為原則。
(三)申請人/單位於本方案申請系統填寫並上傳申請資料,經受理申請後,即可啟動來臺洽商行程。
(四)若申請資料或上傳之應備資料有缺漏或錯誤,將請申請人/單位依通知於限期內補齊或修正,逾期未補正視同放棄。
(五)申請文件檢附說明如下:
申請對象 |
申請文件 |
個人申請 |
1. 就業金卡持卡或辦卡證明。 2. 個人基本資料。 3. 來臺洽商行程規劃。 4. 預計達成義務事項說明。 |
國內單位 代理申請 |
1. 所主辦之數位經濟相關活動規劃資料(含時間、地點、議程、邀約對象、預計創造之國內數位經濟產業發展效益說明等)。 2. 預計邀請之就業金卡持卡人之名單、經歷簡介、預計達成義務事項說明、就業金卡持卡或辦卡證明、代理申請同意書(附件二) 3. 權利義務聲明書(附件三) |
本申請將以兩階段審核方式進行,審查階段、流程與審查標準如下:
階段 |
流程 |
審查標準 |
第一階段 |
由數位領域就業金卡推廣小組,就申請人/申請單位所提出之申請文件進行審核,核可後啟動來臺行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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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階段 |
申請人/申請單位於完成義務事項後提出核銷檢附文件,由數位領域就業金卡推廣小組,通過本階段審核方予核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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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單位須於核銷期限內備齊資料提出核銷申請,若申請資料或上傳之應備資料有缺漏或錯誤,將請申請人/單位依通知於限期內補齊或修正,逾期未提出核銷或進行補正視同放棄。
(一)核銷期限與檢附文件:
申請對象 |
核銷期限 |
核銷檢附文件 |
個人申請 |
抵臺當日起20個日曆天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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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單位代理申請 |
活動結束後20個日曆天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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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銷單據說明:
1. 機票(必備項目):
(1) 購票證明:Invoice、Receipt或臺灣旅行社開立之代收轉付收據。
(2) 電子機票或其他行程證明文件,如機票票根。
(3) 登機證(含電子登機證)。
2. 住宿:可為臺灣飯店、旅行社或國外旅行社所開立之單據。恕無法受理境外電商平台單據核銷。
3. 商務開銷單據可包含但不限於:
序 |
項目 |
說明 |
1 |
國內網卡或網路申辦、工作空間使用之發票或收據。 |
網卡或網路申辦以在臺申購之產品與服務方予認列。 |
2 |
展覽門票、大眾交通運輸工具票根等。 |
展覽門票以規劃行程資料中提出之相關展會為申請標的,票面須呈現票價金額。 |
3 |
其他在臺洽商相關開銷單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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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匯入個人帳戶:在臺取得之發票或收據,需開立執行單位之抬頭與統編,海外單據如Invoice或Receipt則需開立執行單位英文抬頭或申請人姓名。
(2)匯入代理申請單位帳戶:單位於核算國際人士來臺總費用後,以單位名義開立具執行單位抬頭與統編之發票或收據請款。
(一) 因本案經費有限,將依申請順序核定,至經費用罄為止。惟若本案經費動用額度達總經費之八成,將優先以個人申請為優先核定對象。
(二) 受理申請階段將僅就申請資格進行初步判定,實際撥付經費之核定,仍需以申請審核結果為準。
(三) 考量申辦就業金卡與正式核卡之時間差,開放已提出就業金卡辦卡申請但未獲核卡者提出申請,但仍需於來臺後至實際離臺前核卡通過,方具申請資格。惟若因不可歸責事由致就業金卡核卡程序超出原訂核卡需求日數(60 個工作天),致未及於在臺期間獲核卡者,如可於113年12月31日前完成核卡程序,將再斟酌進行個案評估。
(四) 申請人/申請單位如未依規劃或約定內容達成義務事項或產出合宜效益,將無法取得申請資格。
(五) 機票或商務相關單據如有跨年核銷之情況者,執行單位得要求申請者/申請單位於需求期限內提前提出核銷申請,逾期未行提出者,其單據將無法回溯認列,將視同放棄。
(六) 如為國內單位代理申請,應於該項活動公開刊登後,方可申請。
(七) 申請人/單位需配合執行單位相關績效追蹤及調查研究。
(八) 執行單位得要求申請通過者配合接受媒體採訪、參與指定之活動等。
(九) 申請單位以所提報活動執行蒐集、處理或利用就業金卡持卡人個人資料時,應遵守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十) 申請單位執行所提報活動,所取得之知識、技術及各種智慧財產權等成果,歸屬申請單位所有。
(十一) 除本申請須知或主辦單位或執行單位另有特別約定外,申請單位不得對外使用主辦單位與執行單位名義為法律行為或其他行為。
(十二) 執行單位保有隨時增修本申請須知相關辦法之權利。
執行單位: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數位領域就業金卡推廣小組
地址:105608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三段2號三樓
聯絡人:陳小姐
諮詢電話:02-2577-4249分機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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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公告日期:20240628